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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吉克斯坦的标准化与认证
来源: | 作者:上海经合 | 发布时间: 2025-12-23 | 3 次浏览 | 分享到:
塔吉克斯坦的标准化与认证 “认证”一词首次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准化委员会(CERTICO)提出并定义,并被纳入1982年版的ISO指南第2号(ISO/IEC 2)。该文件将认证定义为通过符合性证书或符合性标志证明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工作内容 引言…………………………………………………………………..3 正文…………………………………………………………..4 结论………………………………………………………………14 参考文献…………………………………………………..…15 规范性文件的官方发布专属权属于通过这些文件的国家管理机关。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授权机构拥有在共和国产品与服务注册簿中载明符合规范性文件标志的信息的官方发布专属权。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授权机构及其他授权国家管理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对经济主体遵守标准化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要求的情况进行国家监督和管理,以实现生产、产品和服务的认证,并提高其质量。 国家对经济主体遵守标准化规范文件强制性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以实现生产、产品和服务的认证,并提高其质量,该工作由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授权机构及其他授权国家管理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

塔吉克斯坦的标准化与认证
“认证”一词首次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准化委员会(CERTICO)提出并定义,并被纳入1982年版的ISO指南第2号(ISO/IEC 2)。该文件将认证定义为通过符合性证书或符合性标志证明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工作内容

引言…………………………………………………………………..3

正文…………………………………………………………..4

结论………………………………………………………………14

参考文献…………………………………………………..…15


规范性文件的官方发布专属权属于通过这些文件的国家管理机关。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授权机构拥有在共和国产品与服务注册簿中载明符合规范性文件标志的信息的官方发布专属权。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授权机构及其他授权国家管理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对经济主体遵守标准化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要求的情况进行国家监督和管理,以实现生产、产品和服务的认证,并提高其质量。

国家对经济主体遵守标准化规范文件强制性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以实现生产、产品和服务的认证,并提高其质量,该工作由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授权机构及其他授权国家管理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

规范性法律文件

-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1996年《标准化法》

   产品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是指确认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活动。
认证的目的如下:
- 保护消费者在产品安全、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环境保护、信息兼容性和产品互换性方面的权益; 
- 为企业、机构、组织及经营者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统一商品市场开展活动创造条件,并促进其参与国际经济、科技合作及国际贸易;
- 协助消费者进行明智的产品选择;
- 验证制造商(销售商)声明的产品质量指标。

认证可具有强制性和自愿性。
该系统的组织结构由以下部分构成: 
- 国家(全国)认证机构、中央认证机构、地区认证机构、产品质量和质量体系认证机构、检测实验室(中心)、企业、机构和组织(无论其所有制形式),以及社会组织。

    认证体系可包含多个同类产品的认证体系。
认证体系须按规定办理国家注册登记。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全国性)认证机构的职能由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授权机构承担。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授权机构根据本法规定:

- 制定并实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认证领域的国家政策,并正式公布相关政策;

- 发布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现行认证体系和符合性标志的官方信息,并按规定向国际(区域)认证组织提交;

- 对认证体系、符合性标志、认证机构、检测实验室(中心)进行国家注册;

- 按规定程序准备加入国际(区域)认证体系的提案,并可按规定程序与国际(区域)组织签订认证结果互认协议;

- 按规定代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参与国际(区域)组织关于认证事务的活动;

- 向国际(区域)认证组织通报本国现行认证体系及认证机构情况。

 组织和实施强制性认证工作由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授权机构负责,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对特定产品种类作出规定的情况下,也可由其他国家管理机构负责。

    强制性认证的参与方包括: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授权机构、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其他国家管理机构、 经授权开展强制性认证工作的检测实验室(中心)、产品制造商(销售商、执行商),以及在必要时为组织协调同类产品认证体系工作而设立的中央认证机构。

  允许注册的非营利性联合体和任何所有制形式的组织参与强制性认证工作,但须经相关管理机构认证。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授权机构及其他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实施强制性认证工作的国家管理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

- 建立同类产品的认证体系,并制定在这些体系中实施认证的程序和管理规则;

- 选择确认产品符合规范文件要求的方式(认证形式);

- 确定认证体系的中央管理机构;

- 对认证机构和检测实验室(中心)进行认证,并向其颁发开展特定类型工作的许可;

- 维护国家认证参与者和认证对象登记册;

- 制定承认外国证书、符合性标志和检测结果的规则;

- 制定认证工作许可的认证与发放程序;

- 实施国家监管与监督,并制定对认证规则遵守情况及认证产品的检查控制程序;

- 审理认证相关上诉;

- 颁发符合性标志使用证书和许可证。
强制认证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商、执行商)必须:

- 仅在持有由授权机构颁发或认可的证书时销售该产品;

- 确保产品符合认证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并加贴符合性标志;

- 在随货文件中注明认证信息,并确保该信息传达给消费者;

- 若认证产品不符合规范文件要求、符合性证书到期、或经认证机构决定暂停或撤销证书效力时,应暂停或停止销售该产品;

- 确保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认证产品监管的官员和机构能够无障碍地履行其职权;

- 向认证机构通报认证产品技术文件或生产工艺流程所作的变更。

   在向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供应须经强制性认证产品的合同(协议)条款中,应规定必须持有证明其符合规定要求的认证证书和符合性标志。 这些证书必须由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授权机构签发或认可。
证书或认可文件应与货物海关申报单一起提交给海关机构,是获得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产品进口许可的必要文件。

    海关监管机构在缺乏进口产品安全证明文件的情况下,禁止其进口直至完成认证程序或认可外国证书,并须通知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授权机构。


对于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无需强制认证的产品,经法人和公民主动申请,可在申请人与认证机构签订协议的基础上进行自愿认证。

   任何承担自愿认证机构职能并按规定向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授权机构注册认证体系的法人,均有权实施自愿认证。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强制性认证机构亦有权实施自愿性认证。

签订自愿性认证合同时,申请人有权向认证机构获取产品认证规则的相关必要信息,并确定认证形式。


结论。

标准化是确保产品、工程和服务的质量的工具——这是多面商业活动的重要方面。

  质量问题对所有国家都具有现实意义,无论其市场经济成熟度如何。要成为世界经济和国际经济关系的一员,就必须借鉴世界先进经验和趋势,完善本国经济体系。

  国家标准化体系的落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国内企业在当今竞争环境下面临的困难,不仅在外部市场,在国内市场也是如此。

俄罗斯向市场经济转型,为国内公司和工业企业的活动创造了新的条件。企业自主权并不意味着决策上的放任自流,而是要求企业学习、掌握并运用全球通行的“游戏规则”。任何领域、任何层面的国际合作都要求这些规则与国际和国家规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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