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C认证集团(俄罗斯认证测试中心)中国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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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政府2025年10月27日第1669号决议
《关于修改俄罗斯联邦政府2021年6月19日第936号决议的决定》 法规下载
俄罗斯联邦政府决定:
1.
批准对俄罗斯联邦政府2021年6月19日第936号决议所作的下列修订:
《关于EAC符合性声明的登记、暂停、恢复和终止程序,其无效认定程序,以及EAC符合性证书的暂停、恢复和终止程序,其无效认定程序》(《俄罗斯联邦立法汇编》,2021年,第26号,第4960条)。
2. 本决议自2025年11月30日起生效。
俄罗斯联邦政府
主席
米舒斯京

经俄罗斯联邦政府2025年10月27日第1669号决议批准
对俄罗斯联邦政府2021年6月19日第936号决议的修订
1. 在该决议批准的《EAC符合性声明的注册、暂停、恢复和终止、无效认定规则》中:
a) 第11条补充以下内容:
"如果EAC符合性声明方案规定在经认证的测试实验室(中心)进行研究(测试)和测量,且符合性声明是根据测试实验室
(中心)的报告(研究(试验)和测量记录)而接受的,则国家认证机构应决定向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相关国家认证机构发出请求
以获取测试实验室(中心)的认证有效状态信息以及测试实验室(中心)报告(研究(测试)和测量记录)及其状态的信息。";
b) 第21条第一款在“符合性声明”后补充“(除本规则第21条第1款所述符合性声明外)”;
c) 补充第21条第1款和第2款,内容如下:
"21(1). 对于需评估是否符合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同盟)技术法规要求的产品, 其符合性声明已在欧亚经济联盟其他成员国注册,国家监管(监督)机构在下列情况下可决定暂停该符合性声明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效力:
a) 发现产品不符合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同盟)技术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要求;
b) 申请人未按国家监管(监督)机构要求提交作为符合性声明依据的证明材料。
21(2).
关于作出本规则第21(1)款所述决定的信息,应自作出该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国家监管(监督)机构提交至欧亚经济委员会,并由负责监督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同盟)技术法规要求的国家监管机构提交至欧亚经济委员会授权机构。(监督)机构,该机构负责监督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同盟)技术法规的遵守情况,该机构应为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中登记符合性声明的国家机构。";
(d) 第27条第一款在“在作出暂停、恢复、终止符合性声明效力或认定其无效的决定时”之后补充“(本规则第27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d) 补充第27(1)款如下:
"27(1). 国家监管(监督)机构在作出本规则第21(1)款所述决定后,应自作出该决定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向联邦国家认证信息系统录入包含以下信息的资料: 关于在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境内登记符合性声明的国家、相关决定的日期和登记号的信息。
关于作出本规则第21条第1款所述决定的符合性声明的信息,应在国家认证机构的官方网站上公布。
е) 在第28点中:
在第一段“符合性声明”之后补充“(除本规则第28(1)点所述符合性声明外)”;
将“г)项”修改为:
“d) 在不符合所选声明方案要求的测试实验室(中心)进行产品研究(测试)和测量,包括由未经认证的机构进行,如果声明方案规定应在经认证的测试实验室(中心)进行研究(测试)和测量;” ;
(g) 补充第28(1)至28(3)款,内容如下:
"28(1).
对于需评估是否符合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同盟)技术法规要求的产品,
其符合性声明已在欧亚经济联盟其他成员国注册,在收到履行海关事务控制和监督职能的联邦执行机关提供的
发现向俄罗斯联邦境内进口的产品附有符合性声明,但缺乏测试实验室(中心)报告(研究(测试)和测量记录)作为依据的情况,该情况属于符合性声明方案规定的情形。
28(2). 关于作出本规则第28(1)款所述决定的信息,应在作出该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国家认证机构提交至欧亚经济委员会,并提交给负责实施国家监督 (监督)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同盟)技术法规要求的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机构,该机构辖区内已登记符合性声明。
28(3). 国家认证机构应在本规则第28(1)款所述决定作出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将包含以下信息的资料录入联邦国家认证信息系统: 在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境内登记的符合性声明、相关决定日期及登记号等信息。
关于已作出本规则第28条第1款所述决定的符合性声明的信息,应在国家认证机构的官方网站上公布。
(h) 第29条修改如下:
29. 国家认证机构对本规则第28条所述情形的识别,应在实施下列活动过程中进行:
a)对获准机构活动实施联邦国家监管(监督)的检查(监督)措施:
对于认证机构——当符合性声明由认证机构登记时;
对于测试实验室(中心)——当测试实验室(中心)出具作为接受符合性声明依据的研究(测试)和测量报告(协议)时;
b) 确认出具报告(研究(试验)和测量记录)的测试实验室(中心)的资质程序,该报告是接受符合性声明的依据,由认证机构执行,前提是符合性声明已由认证机构登记;
c) 对统一登记册中所含信息是否符合本规则、俄罗斯联邦法律和欧亚经济联盟法律要求的结构性、格式逻辑性及其他类型的合规性控制。";
(i) 第30条在“本规则第29条第(a)项和第(b)项规定的情况”之后 补充“以及在本规则第29条第(c)项规定活动中发现本规则第28条第(c)至(e)项规定的情况时”;
(k) 第31条补充以下(d)和(e)项:
"d) 收到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国家认证机构的信息,表明测试实验室(中心)的报告(研究(测试)和测量记录),即用于注册符合性声明的依据,未被签发;
(e) 在不符合所选符合性声明计划要求的测试实验室(中心)进行产品研究(测试)和测量,包括由未经认可的人员进行,如果符合性声明计划规定在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 (中心)进行研究(测试)和测量的情况。
(纬)补充第31(1)款,内容如下:
“31(1). 国家认证机构发现本规则第31条第31款”c"项 至“e”项所列情形,应在对统一登记册所载信息进行结构性、格式逻辑性及其他类型合规性核查过程中实施,核查内容应涵盖本规则、俄罗斯联邦法律及欧亚经济联盟法律的要求。";
m) 第35条:
第一段中将“第28条”改为“第28条第(a)、(b)和(e)项”;
补充以下内容:
"国家认证机构应在作出认定符合性声明无效的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决定信息录入统一登记册,并通过符合性声明登记认证机构(如该声明由认证机构登记)向申请人及认证机构发送电子通知,
通过符合性声明登记服务的功能以电子形式通知,并说明认定符合性声明无效的理由。
国家认证机构作出认定符合性声明无效的决定后,应通过统一的跨部门电子交互系统自动通知国家监管(监督)机构,以便其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申请人追究责任。
2. 在上述决议批准的《暂停、恢复和终止符合性证书效力、认定其无效的规则》中:
a) 第7条第一款在“符合性证书”后补充“(本规则第7条第1款规定的符合性证书除外)”;
b) 增补第7(1)款和第7(2)款,内容如下:
"7(1). 对于需评估是否符合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同盟)技术法规要求的产品, 其符合性证书由欧亚经济联盟其他成员国签发的,国家监管(监督)机构在下列情况下可决定暂停该符合性证书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效力:
a) 第7款第一段在“符合性证书”后补充“(除本规则第7(1)款所述符合性证书外)”;
b) 补充第7(1)款和第7(2)款如下:
"7(1). 对于需评估是否符合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同盟)技术法规要求的产品,
а) 发现产品不符合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同盟)技术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要求;
b) 制造商(销售商、履行外国制造商职能的个人)和(或)认证机构未应国家监管(监督)机构的要求提交作为颁发符合性证书依据的证明材料。
7(2). 国家监管(监督)机构应在作出第7(1)条所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决定信息提交至欧亚经济委员会及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授权机构,该成员国境内即为符合性证书签发地。";
c) 第13条第一款在“认定其无效”后补充“(本规则第13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d) 补充第13条第1款,内容如下:
"13(1). 国家监管(监督)机构在作出本规则第7(1)款所述决定后,应自作出该决定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向联邦国家认证信息系统录入包含以下信息的资料: 在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境内颁发的符合性证书、相关决定的日期和注册号。
关于作出本规则第7(1)款所述决定的符合性证书的信息,应发布在国家认证机构的官方网站上,该网站属于信息通信网络“互联网”。";
(d) 第14条第一款在“符合性证书”后补充“(本规则第14条第1款规定的符合性证书除外)”;
(e) 补充第14条第1款至第3款,内容如下:
"14(1).
对于需评估是否符合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同盟)技术法规要求的产品,
其符合性证书由欧亚经济联盟其他成员国签发的,在收到履行海关事务控制和监督职能的联邦执行机关提供的
发现向俄罗斯联邦境内进口的产品附有符合性证书,但该证书缺乏作为强制性认证体系规定依据的测试实验室(中心)报告(研究(测试)和测量记录)的信息时,由国家认证机构作出暂停该符合性证书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效力的决定。
14(2)。国家认证机构应在作出第14(1)条所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决定通知欧亚经济委员会及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授权机构(该国境内签发了符合性证书)。
14(3). 国家认证机构在作出本规则第14(1)款所述决定后,应自作出该决定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向联邦国家认证信息系统录入包含以下信息的资料: 在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境内签发的符合性证书、相关决定的日期和注册号。
关于作出本规则第14(1)款所述决定的符合性证书的信息,应在国家认证机构的官方网站上公布。
(g) 第15款修改如下:
15. 国家认证机构应作出终止符合性证书效力的决定:
a) 根据《联邦技术监管法》第25条第2.1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b) 在本规则第14条第k项规定的情况下,自作出暂停符合性证书有效性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仍未消除导致暂停符合性证书有效性的情形时。";
(g) 第16条第一段中“第14条和第15条所指”改为“第14条(a)至(i)项和第15条所指”;
(i) 第17款在“暂停符合性证书有效性的决定”后补充“(本规则第14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k) 第18条补充以下内容的“e”项:
“e) 存在信息表明,作为颁发符合性证书依据的测试实验室(中心)报告(研究(测试)和测量记录)未被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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