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C认证集团(俄罗斯认证测试中心)中国代表处
ОБЩЕСТВО С ОГРАНИЧЕННОЙ ОТВЕТСТВЕННОСТЬЮ "ТЕСТ СЕР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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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 CU 032/2012拖拉机EAC认证海关联盟技术法规
TR CU 031/2012海关联盟技术法规
制定本海关联盟技术规程的目的是,在欧亚经济联盟的统一关税区内对轮式和履带式农林拖拉机及其挂车的使用和执行规定统一的强制性要求,确保在海关联盟统一关税区内投入使用的轮式和履带式农林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自由销售和使用。
3.如果对拖拉机和挂车采用了规定了拖拉机和挂车要求的其它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那么拖拉机和挂车应符合所有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要求。
第1条 适用范围
1.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适用于在欧亚联盟统一关税区内生产和进口的轮式和履带式农林拖拉机(以下简称“拖拉机”)及其挂车(以下简称“挂车”),无论其原产国如何。
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适用于最大设计速度不小于6公里/小时的拖拉机和挂车。
本技术规范的要求也适用于拖拉机和挂车的新制造和进口安全部件(以下简称“部件”),在海关联盟统一关税区内与拖拉机和挂车销售,而不论其原产国是哪里。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要求适用的安全部件清单,见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附件1。
2.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不适用于:
拖拉机和拖车单台定制制造;
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生效前在海关联盟统一关税区内销售、在海关联盟统一关税区内使用或修理的拖拉机和拖车。
3.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规定了对拖拉机、拖车及其部件的要求,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财产、保护环境,以及防止在用途和安全方面误导用户(用户)的行为。
第2条 定义
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采用下列术语及其定义:
压载货物——用于安装在拖拉机上的前轴和(或)后轴的货物;
拖曳装置拖拉机部件,位于拖拉机前方,提供用于牵引拖拉机的附件(例如,杆或拖绳)的连接;
投入使用——记录拖拉机或拖车是否已准备好按预定用途使用的文件事件;
拖拉机高度——除天线外,参考面与距参考面最远的拖拉机点之间垂直测量的距离。确定高度时,拖拉机应配备新轮胎,轮胎具有制造商规定的最大静态半径;
拖拉机长度——垂直于拖拉机纵轴并穿过其极端点的垂直平面之间的水平测量的距离,不包括所有镜子、启动手柄、前部或侧部外形灯;
容许拖曳质量——拖拉机可以牵引的质量。允许的拖曳质量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拖曳拖车的质量、农业或林业机械的质量;
制造商---作为个体企业主的法人或自然人,以自己的名义生产和销售拖拉机、拖车或部件,并负责其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条例的安全要求;
进口商——海关联盟成员国侨民,与海关联盟成员国侨民签订拖拉机、拖车或组件转让外贸合同,销售拖拉机、拖车或组件,并对其是否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条例的安全要求负责;
拖拉机(拖车)类别——拖拉机(拖车)的规格,用于确定海关联盟技术规程的要求;
组件——作为拖拉机或拖车组成部分的装置,提供给装配生产,或作为正在使用中的拖拉机或拖车的可替换(备用)部件,其认证可与拖拉机或拖车分开进行;
拖拉机、拖车或部件在市场上的流通——拖拉机、拖车或组件在海关联盟统一关税区内转向用户(用户)的过程,拖拉机、拖车或组件完成制造后通过;
拖车——拖拉机牵引的用于运输农业或林业货物的车辆。拖车还包括拖车,拖车的一部分垂直载荷传递给牵引拖拉机(半拖车);
轮胎滚动半径——车轮渐进速度的纵向分量与其角速度的比值;
认证试验——拖拉机、拖车或组件的标准样品(样品)试验,根据试验结果得出结论,认为拖拉机、拖车或组件符合海关联盟技术规程的安全要求;
拖拉机装填质量——拖拉机在工作状态下的重量,包括翻车保护装置,以及冷却液、润滑油、燃料(不少于额定容积90%的油罐)、工具和操作人员;
电路——运输时实现起重设备连接的示意图;
技术上允许的拖曳质量——拖拉机制造商规定的拖拉机可以牵引的最大质量;
技术说明本关税同盟技术规范附件2中的文件,包括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员)、进口商应提供的信息清单,以便进行认证;
拖拉机、拖车或组件的类型——由同一制造商生产的拖拉机、拖车或具有技术说明中规定的相同结构特征的部件。类型可以有多种选择和版本;
拖拉机——轮式或履带式机械车辆,具有至少两个轴,最大速度不小于6公里/小时,主要使用牵引力,主要用于牵引、推、运输或启动农业或林业使用的作业设备;
牵引联动装置(TC)——装置,其安装在拖拉机和拖车上的连接元件在两者之间提供机械连接;
制造商授权人员——在海关联盟成员国按规定程序注册的法人或自然人,该法人或自然人由制造商根据与其签订的合同确定,在确认拖拉机、拖车或组件符合并布置在海关联盟统一关税区内时,以其名义采取行动,并对拖拉机、拖车或组件不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条例的要求承担责任;
拖拉机宽度——平行于拖拉机纵轴并穿过其极端点的垂直平面之间的水平测量的距离,不包括所有后视镜、转向指示灯、前后侧外形灯、任何驻车灯、拖拉机重量引起的轮胎变形、缩回构件。可缩回构件可以包括例如提升托盘。
第3条 市场流通规则
1.拖拉机、挂车和配件,在符合本海关联盟技术规范以及对其适用的其他海关联盟技术规范的情况下,在按照本关税同盟技术规范第6条以及对其适用的其他海关联盟技术规范进行了符合性确认的情况下,在市场上销售。
2.不符合海关联盟技术规范要求的拖拉机、拖车和部件,不应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贴上统一的产品流通EAC标志,也不允许在市场上销售。
3.没有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统一流通EAC标志的拖拉机、拖车和部件,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第4条 安全要求
1.拖拉机和拖车的设计必须确保生命周期所有阶段的安全。
2.拖拉机和拖车按类别和类型分类,见本海关联盟技术规程附件3。
3.本技术附件4表4.1中列出了对T1、T2、T3、T5、C类拖拉机(C4除外)和R类挂车的安全要求,以及规定了安全要求和检验方法的欧洲经委会标准和规范
4.对T4、C4类特种拖拉机的安全要求清单,以及规定安全要求及其检验方法的欧洲经委会标准和规范,见本海关联盟技术规程附件4表4.2。
第5条 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1.拖拉机和挂车是否符合本关税同盟技术规程,由直接执行本技术规程的要求、执行欧洲经委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以及本海关联盟技术规程附件4和附件5的要求来保证。
各组成部分是否符合本海关联盟技术规程,由直接执行本海关联盟技术规程附件1所列的欧洲经委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来保证。{ 1 } { 2 } { 3 } { 4 }。
2.进行符合性评估(确认)所需的拖拉机和拖车的检验方法,见本海关联盟技术规程附件4中的欧洲经委会标准和规范。
进行符合性评估(确认)所需的部件检验方法,见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附件1所列的欧洲经委会标准和规范。
第6条 符合性确认
1.拖拉机、拖车或部件在投放市场前,应通过符合本海关联盟技术规程安全要求的确认。
符合性确认根据海关联盟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批准的《海关联盟技术规程中标准符合性评估(确认)方案实施程序条例》的规定,按方案进行。
为证明符合性,拖拉机和拖车按类别和类型分类,见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附件3。
单独进行符合性确认的部件,见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附件1。
如果拖拉机或挂车的制造商是仅提供给自己装配生产的部件的制造商,则根据列入海关联盟认证机构和测试实验室(中心)统一登记簿或证书的认可测试实验室(中心)出具的测试记录,对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附件1中规定的部件进行符合性确认。
此外以下拖拉机安全配件必须进行单独的EAC认证:
照明和光信号装置;
反光夹具;
后视镜;
声音报警装置;
玻璃;
安全带;
限速装置;
速度计;
机械牵引和联动装置;
轮胎;
发动机;
座椅;
驾驶舱;
适用的EAC认证方案:
1C–用于批量生产的产品;
3C——每批产品;
4C——每件产品。
产品随附的技术文件包括:
拖拉机或拖车的技术说明;
与整个组件相关的基本设计文件(技术条件、技术说明、通用图纸、规范) (组件认证时);
操作文件;
从拖拉机和挂车的安全要求清单中列出拖拉机或挂车的性能或指标;
合同(供货合同)或商品文件(针对一批拖拉机、拖车或部件(单件产品))(3C、4C)。
合格证据材料可包括:
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中心)就个别要求出具的测试记录;
关于正式批准欧洲经委会类型证书(E-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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