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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法N 123-ФЗ《消防安全要求的技术法规》
来源: | 作者:pmtef1337 | 发布时间: 2018-10-16 | 1619 次浏览 | 分享到:

Fire Safety Certificate2008722日俄罗斯联邦法N 123-ФЗ《消防安全要求的技术法规》

第一节
消防安全的一般原则
第1章一般规定
第1条技术法规的适用范围和适用范围
1.本联邦法旨在保护公民和法人实体、国家和市政财产的生命、健康、财产免受火灾影响,确定消防安全领域技术法规的主要规定,并规定保护对象(产品)的一般消防安全要求,包括包括建筑物,结构和结构,工业设施,消防技术产品和通用产品。关于特定产品的消防安全要求的技术法规的联邦法律不适用于建立比本联邦法律规定的消防安全要求更低的部分。
2.本联邦法关于提供保护对象的消防安全的规定具有以下约束力:
1)设计、施工、大修、改造、技术改造、功能目的的变更、保护对象的维护、操作和处置;
2)制定、采用、应用和实施包含消防安全要求的技术法规的联邦法律,以及消防安全的监管文件;
3)开发关于保护对象的技术文档。
3.关于特殊用途保护设施,包括军事设施、放射性和爆炸性物质和材料的生产、加工、储存,化学武器和爆炸物的销毁和储存物,地面空间物体和发射场,采矿作业位于森林中的,与该联邦法一起,必须遵守俄罗斯联邦监管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要求。
4.核武器消防安全领域的技术法规及其组成部分的开发、生产、运行、储存、运输,清理和处置的相关程序,以及核武器综合体组织的建筑物、结构;建筑物/设施的消防安全领域的技术规则由俄罗斯联邦立法。
第2条基本条款
为了本联邦法的目的,2002年12月27日联邦法第2条确立的基本概念N 184-ФЗ“关于技术法规”(下称 - 联邦法律“关于技术法规”),1994年12月21日联邦法第1条N 69-FZ“消防安全”(以下简称“消防安全联邦法”),以及以下基本概念:
1)紧急出口 - 通往逃生路线,直接通往外部或安全区域的门,舱口或其他出口,用作救助人员的额外出口,但在评估所需的逃生路线和逃生路线的数量和大小是否合格时不予考虑满足火灾时安全疏散人员的要求;
2)安全区 - 人们受到保护免受火灾危险因素影响或没有危险因素的区域;
3)爆炸 - 介质的快速化学转化,伴随着能量的释放和压缩气体的形成;
4)爆炸性混合物 - 空气或氧化剂与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气,可燃粉尘或纤维的混合物,在一定浓度和爆炸起源的情况下,能够爆炸;
5)保护对象的火灾和爆炸危险 - 保护对象的状态,其特征是可能发生爆炸和发生火灾;
6)可燃介质 - 暴露于点火源时可燃烧的环境;
7)消防安全声明 - 一种合格评定形式,包含旨在确保设施火灾风险监管价值的消防措施信息;
8)允许的火灾风险 - 火灾风险,其水平在社会经济条件的基础上是可接受和合理的;
9)个人火灾风险 - 火灾风险,可能导致人员因接触火灾危险因素而死亡;
10)点火源 - 一种引发燃烧的能量暴露方式;
11)建筑物,建筑物,建筑物和消防员的建设性火灾危险等级,隔间 - 建筑物,结构,建筑物和防火隔间的分类特征,由建筑结构的参与程度决定了火灾的发展和危险的形成火灾因素;
12)建筑物,结构,构筑物和建筑物的功能性火灾危险等级,防火隔间 - 建筑物,结构,建筑物和防火隔间的分类特征,由这些建筑物,结构,建筑物和防火隔间的操作目的和特征决定,包括在这些建筑物,设施,建筑物和生产工艺过程中的防火隔间的实施特征;
13)室外安装 - 位于建筑物,结构和结构外的设备和技术设备的复合体;
14)所需的疏散时间 - 从发生火灾的那一刻起,在此期间人们必须撤离到安全区域,而不会因暴露于危险的火灾因素而损害人们的生命和健康;
15)保护对象 - 产品/包括公民或法人实体的财产、国家或市政财产(包括位于定居点领土内的物体,以及建筑物、车辆,技术设施、设备、单位、产品和其他建立或必须建立消防安全要求以防止火灾并在发生火灾时保护人员;
16)氧化剂 - 能够与可燃物质反应,使其燃烧并增加其强度的物质和材料;
17)火灾危险 - 火灾因素,其影响可导致人员受伤,中毒或死亡和(或)物质损坏;
18)火场 - 最初发生火灾的地方;
19)主要灭火设备 - 用于在其发展初期灭火的便携式或移动式灭火设备;
20)保护对象的防火安全 - 保护对象的状态,其特点是能够防止火灾的发生和发展,以及对火灾危险因素的人身和财产的影响;
21)物质和材料的火灾危险 - 物质和材料的状态,其特征是物质和材料可能燃烧或爆炸;
22)保护对象的火灾危险 - 保护对象的状态,其特征是可能发生火灾,以及人员和财产暴露于火灾的危险因素;
23)火灾报警系统 - 一套技术手段,用于火灾探测、处理、发送火灾通知、具体信息和(或)发出命令、以激活自动灭火系统和激活烟雾保护系统,工艺和工程设备的执行系统,以及其他防火装置;
24)消防站 - 一个消防设施,其中有用于存放消防设备及其维护的房间,用于容纳人员的办公场所,用于接收消防警报的房间,执行分配给消防的任务所需的技术和辅助设施;
25)火灾探测器 - 一种用于产生火灾信号的技术工具;
26)火警 - 一种旨在提醒人们火灾的技术工具;
27)防火隔间 - 建筑物,结构和结构的一部分,由防火墙和防火天花板或涂层隔开,具有结构的耐火限制,确保在整个火灾期间防火不会扩散到防火隔间的边界;
28)火灾风险 - 衡量实现保护对象的火灾危险及其对人员和物质价值的影响的可能性;
29)物质和材料的火灾和爆炸危险 - 物质和材料形成易燃(易燃或易爆)环境的能力,其特征在于其物理化学性质和(或)在火灾条件下的行为;
30)火灾危险(爆炸)区域 - 封闭或开放空间的一部分,在该空间内可燃物质不断地或定期地循环,并且它们可以处于正常的过程模式或其违反(事故);
31)结构的耐火性(填充防火障碍物) - 从标准试验条件下的火灾冲击开始到发生这种结构标准化的一种极限状态(填充防火障碍物)的时间间隔;
32)火警接收器 - 一种技术装置,用于接收火灾探测器的信号,监测火灾的完整性
信号,灯光指示和事件的声音信号,形成启动消防员控制装置的起动脉冲;
33)消防员控制装置 - 一种技术装置,设计用于将控制信号传输到自动灭火装置,和(或)打开烟雾保护系统的执行装置,和(或)提醒人们有关火灾的信息,以及将控制信号传输到其他消防装置;
34)生产设施 - 工业和农业设施,包括仓库,工程和运输基础设施(铁路、公路、河流、海运、空运和管道运输)、通讯设施;
35)防火屏障 - 具有额定防火等级和结构火灾危险等级的建筑结构,三维建筑构件或其他工程解决方案,旨在防止火灾从建筑物,建筑物,建筑物的一部分或建筑物之间蔓延种植园;
36)火灾中断(火灾距离) - 为防止建筑物,建筑物和(或)建筑物之间的标准化距离火蔓延;
37)火灾通知传输系统 - 一组联合操作技术设备,用于通过通信信道进行传输,并在受保护设施的火灾报警的集中观察点接收,服务和控制和诊断通知,以及(如果有反向信道)传输并接收遥控命令;
38)火警系统 - 一组安装在一个物体上并由一般消防站控制的火警装置;
39)防火系统 - 一套组织措施和技术手段,排除在保护对象上发生火灾的可能性;
40)烟雾保护系统 - 一套组织措施,空间规划决策,工程系统和技术手段,旨在防止或限制火灾期间建筑物,结构和结构的烟雾危险,以及火灾危险因素对人员和物质价值的影响;
41)消防系统 - 一套组织措施和技术手段,旨在保护人员和财产免受火灾危害的影响,并(或)限制火灾对保护对象(产品)的影响;
42)建筑 - 任何功能性建筑系统,包括根据功能目的,用于居住或居住的房屋和技术过程的实施;
43)社会火灾风险 - 由于暴露于火灾危险因素导致一群人死亡的危险程度;
44)建筑物结构,建筑物和防火隔间的耐火程度 - 建筑物结构和消防员的分类特征,由用于建造所述建筑物,结构,结构和隔间的结构的耐火极限定义;
45)通知和疏散控制的技术手段 - 一套技术手段(警报器/火警的控制装置),旨在提醒人们火灾;
46)技术环境 - 技术设备(技术系统)中流通的物质和材料;
47)火灾时保护对象的稳定性 - 保护对象的财产,以保护火灾危险因素和火灾危险因素的次要表现影响下的结构完整性和(或)功能目的;
48)疏散出口 - 通往逃生路线的出口,直接通往外面或安全区域;
49)疏散路线 - 直接通往外部或安全区域的人员的移动路径,以满足火灾时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50)疏散 - 人们直接向外部或安全区域进行有组织的独立运动的过程,这些过程可能使人们接触到危险的火灾因素。
第三条在消防安全领域的技术法规,消防安全法律基础是俄罗斯联邦宪法,普遍公认的原则和国际法,俄罗斯联邦法“关于技术法规”国际条约,联邦法“消防安全规范“以及俄罗斯联邦的监管法律行为所依据的联邦法律对象(产品)消防安全有保障的问题。
第4条消防安全领域的技术规定
1.消防安全领域的技术法规是:
1)俄罗斯联邦监管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产品,设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的消防安全防火要求的监管文件;
2)消防安全要求的应用和使用领域的关系的法律规范;
3)合格评定领域的关系法律规范。
2.俄罗斯联邦关于消防安全的法规法律行为包括关于技术法规、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监管法律法规的联邦法律,其中规定了强制性消防安全要求。
3.有关消防安全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家标准,包含消防安全要求(规则和规定)的操作规范。
4.根据现有的消防安全要求设计和建造的现有建筑物、结构和结构不适用本联邦法的规定,除非特定建筑物和结构的进一步操作导致火灾对生命或健康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设施的所有者或被授权拥有、使用或处置建筑物和结构的人必须采取措施使受保护设施的消防安全系统符合本联邦法的要求。
第五条确保保护对象的防火安全
1.每个保护对象必须有一个消防安全系统。
2.为保护对象建立消防安全系统的目的是防止火灾,确保人员安全并在发生火灾时保护财产。
3.保护对象的消防安全系统包括防火系统、消防系统、一套确保消防安全的组织和技术措施。
4.保护对象的消防安全系统必须包含一系列措施,不包括超出本联邦法规定的可接受火灾风险值的可能性,旨在防止因火灾而对第三方造成伤害的风险。
第6条 保护对象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条款
1.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认为提供受保护物体的防火安全:
1)完全符合联邦法律对技术法规制定的强制性消防安全要求;
2)火灾风险不超过本联邦法规定的允许值。
2.如果火灾风险未超过本联邦法规定的相关许可值,则认为确保联邦技术法规未规定消防安全要求的保护对象的消防安全。
3.当遵守联邦法律关于技术法规和消防安全法规要求的强制性消防安全要求时,不需要计算火灾风险。
4.有关政府当局,地方当局根据本联邦法第63条在消防安全措施框架内提供城乡住区、城区和封闭行政区域实体的消防安全。
5.作为消防安全措施的一部分,拥有保护对象(建筑物和生产设施)的法人实体必须在保护对象委托之前的通知程序中提交,这是根据本联邦法第64条的消防安全声明。
6.火灾风险评估的计算是消防安全声明或工业安全声明(在必须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制定的设施)的组成部分。
7.计算火灾风险评估的程序由俄罗斯联邦的监管法律法案确定。
8.不需要制定消防安全声明来证实消防技术产品和通用产品的消防安全。
第2章火灾和火灾危险的分类
第7条火灾和火灾危险分类的目的
1.按可燃材料类别分类火灾用于表示灭火剂的范围。
2.分类火借其使用的复杂性决定了军队、消防等部门和必要的灭火等服务手段的组成灭火。
3.分类的使用证明,以保护人员和财产在火灾情况下所需的消防安全措施的危险因素火。
第8条火灾的分类火灾按可燃物的种类分类,分为以下几类:
1)固体可燃物质和材料的火灾(A);
2)易燃液体或熔化固体和材料的火灾(B);
3)燃气火灾(C);
4)金属火灾(D);
5)电压不足的可燃物质和电气设备材料的火灾(E);
6)核材料,放射性废物和放射性物质的火灾(F)。
第9节火灾危险
1.火灾对人和财产的危害包括:
1)火焰和火花;
2)热通量;
3)环境温度高;
4)增加燃烧和热分解有毒产物的浓度;
5)低氧浓度;
6)降低烟雾的可见度。
2.伴随的火灾危险表现包括:
1)碎片被毁建筑物的一部分,建筑物、技术设施、设备、单位、产品和其他财产;
2)被破坏的加工厂、设备、单位、产品和其他财产释放到环境中的放射性和有毒物质和材料;
3)去除技术装置、设备、单元、产品和其他财产的高压导电部分;
4)火灾引起的爆炸危险;
5)接触灭火剂。
第3章物质和材料的火灾和爆炸危险以及火灾危险的指标和分类
第10条 火灾和爆炸危险和火灾危险的物质和材料分类的目的
1.用于火灾和爆炸危险和火灾危险的物质和材料的分类用于确定物质和材料的接收、应用、储存、运输、加工和处置的消防安全要求。
2.为了建造建筑物和消防系统的消防安全要求,使用了火灾危险的建筑材料分类。
第11条。物质和材料的火灾和爆炸危险以及火灾危险指标
1.根据联邦法的附录表1,列出了根据其聚集状态评估物质和材料的火灾和爆炸危险以及火灾危险所需的指标清单。
2.确定附件表1所列物质和材料的火灾和爆炸危险及火灾危险指标的方法 该联邦法律应由消防安全监管文件确定。
3.使用物质和材料的火灾和爆炸危险以及火灾危险的指标来确定物质和材料的使用要求并计算火灾风险。
第十二条有关火灾危险的物质和材料(建筑、纺织品和皮革材料除外)的分类
1.火灾危险物质和材料的分类基于其性质和形成火灾或爆炸危险因素的能力。
2.物质和材料的可燃性分为以下几组:
1)不可燃物质 - 不能在空气中燃烧的物质和物质。不燃物质可能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例如氧化剂或与水、空气氧气或相互作用时发出易燃物质的物质);
2)缓慢燃烧 - 在暴露于点火源时可在空气中燃烧但在拆除后无法独立燃烧的物质和材料;
3)可燃物 - 可以自燃的物质和物质以及在点火源的影响下点燃并在其去除后独立燃烧。
3.关于物质和材料可燃性的试验方法由消防安全的规范性文件确定。
4.易燃液体中有一组易燃和高危险的易燃液体其蒸气点火在低温下发生,由消防安全规范文件确定。
第13条 火灾危险的建筑纺织品和皮革材料的分类
1.火灾危险的建筑物、纺织品和皮革材料的分类基于其性质和形成危险火灾因素的能力。
2.建筑纺织品和皮革材料的火灾危险具有以下特性:
1)可燃性;
2)易燃性;
3)火焰在表面上传播的能力;
4)产烟能力;
5)燃烧产物的毒性。
3.对于可燃性,建筑材料分为可燃(G)和不可燃(NG)。
4.建筑材料对于以下可燃性参数值是不可燃的,通过实验确定:温度升高 - 不超过50摄氏度,样品重量损失 - 不超过50%,稳定火焰燃烧的持续时间 - 不超过10秒。
5.不满足本条第4款规定的参数值中至少一个的建筑材料涉及燃料。可燃建筑材料分为以下几组:
1)略微可燃(G1),烟气温度不超过135摄氏度,沿试验样品长度的损伤程度不大于65%,试验样品的重量损失程度不大于20%,独立燃烧的持续时间为0秒;
2)具有烟气温度(T2)是不超过235摄氏度,到试样长度损伤的程度不超过85%,以不超过50%的试验样品的重量损伤的程度,自燃烧时间少于30秒;
3)具有摄氏不超过450度的烟道气的温度,沿着试验样品的85%以上的长度的损伤的程度,按重量计(T3),测试样品的损伤的程度不超过50%,自燃烧的持续时间不超过300秒;
4)高度可燃(G4),烟气温度超过450摄氏度,沿试验样品的长度损坏程度大于85%,根据试样质量的破坏程度大于50%,独立燃烧的持续时间超过300秒。
6.对于属于可燃性组G1-G3的材料,在测试期间不允许形成燃烧的熔融液滴(对于属于可燃性组G1和G2的材料,不允许形成熔滴)。对于不可燃建筑材料,其他火灾危险指标没有定义,也没有标准化。
7.根据可燃性,可燃建筑材料(包括地毯)根据临界表面热通量密度的值,分为以下几组:
1)阻燃(B1),临界表面热通量密度值超过每平方米35千瓦;
2)中度易燃(B2),临界表面热通量密度值不小于20,但不大于每平方米35千瓦;
3)易燃(B3),具有小于20千瓦每平方米的临界表面热通量密度值。
8.根据表面火焰传播速度,可燃建筑材料(包括地毯)根据临界表面热通量密度分为以下几组:
1)非传播(FP1),其临界表面热通量密度值大于每平方米11千瓦;
2)弱传播(RP2),临界表面热通量密度值不小于8,但不大于每平方米11千瓦;
3)适度传播(RP3),临界表面热通量密度值不小于5,但不大于8千瓦每平方米;
4)高度传播(FP4),具有小于5千瓦每平方米的临界表面热通量密度值。
9.根据可燃建筑材料的烟雾形成能力,根据烟雾形成系数的值,分为以下几组:
1)具有小的烟雾形成能力(D1),烟雾形成系数小于50平方米/千克;
2)具有适度的烟雾形成能力(D2),烟雾形成系数不小于50,但不大于500平方米/千克;
3)具有高烟雾形成能力(D3),具有超过500平方米/千克的烟雾形成系数。
10.根据燃烧产物的毒性,可燃建筑材料按照本联邦法附件表2分为以下几组:
1)低危害(T1);
2)中度危险(T2);
3)高度危险(T3);
4)极其危险(T4)。
11.根据本联邦法律附录表3给出了取决于建筑材料火灾危险类别的火灾危险等级。
12.对于地毯,可燃性组没有定义。
13.根据可燃性的纺织品和皮革材料分为易燃和阻燃。如果在测试期间满足以下条件,则织物(非织造织物)被归类为易燃材料:
1)从表面点火期间测试的任何样品的燃烧时间超过5秒;
2)在点火过程中从表面测试的任何样品,燃烧到其一个边缘;
3)任何试样下的棉绒点燃;
4)任何样品的表面闪光从表面或边缘的点火点延伸超过100毫米;
5)所测试的任何样品的木炭面积的平均长度当从表面或边缘暴露于火焰时,超过150毫米。
14.对于建筑物,纺织品和皮革材料的分类,应使用火焰蔓延指数(I)的值 - 一种有条件的无量纲指示器,表征材料或物质点燃,将火焰散布在表面并释放热量的能力。根据火焰材料的传播分为以下几组:
1)不将火焰散布在表面上,火焰蔓延指数为0;
2)将火焰缓慢地铺展在表面上,火焰蔓延指数不超过20;
3)快速将火焰散布在表面上,火焰蔓延指数大于20。
15.确定建筑,纺织品和皮革材料火灾危险分类指标的试验方法由消防安全监管文件确定。
第4章火灾和爆炸危险和火灾危险的指标以及根据火灾和爆炸危险以及火灾危险的过程介质分类
第14条火灾和爆炸危险和火灾危险技术环境分类的目的火灾和爆炸危险和火灾危险的技术环境分类用于确定工艺过程的安全参数。
第15条技术媒体的火灾和爆炸危险及火灾危险指标
1.过程介质的火灾和爆炸危险以及火灾危险的特征是火灾和爆炸危险的指标以及在该过程中循环的物质的火灾危险以及该过程的参数。表中列出了评估物质的火灾和爆炸危险以及火灾危险所需的指标清单。该联邦法律的附件之一。
2.消防安全监管文件规定了确定过程介质中某些物质的火灾和爆炸危险以及火灾危险指标的方法。
第16条 火灾和爆炸危险的技术环境分类
1.火灾和爆炸危险的技术环境分为以下几组:
1)火灾危险;
2)灭火装置;
3)爆炸性的;
4)防火。
2.如果可能形成可燃介质,则环境是指火灾危险,以及出现火灾时具有足够功率的点火源的外观。
3.环境是指火灾和爆炸,如果可能形成氧化剂与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气、可燃气溶胶和可燃粉尘的混合物,其中点火源的外观可能引发爆炸和(或)火灾。
4.环境是指爆炸物,如果可能形成空气与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气、可燃液体、可燃气溶胶和可燃粉尘或纤维的混合物,并且如果在一定浓度的燃料和爆炸起源(点火源)的外观下它会爆炸。
5.防火环境包括没有可燃介质和(或)氧化剂的空间。
第5章火灾危险和爆炸区的分类
第17节。分类的目的
火灾危险和爆炸区域的分类用于根据其防护等级选择电气和其他设备,确保在指定区域内进行防火和防爆操作。
第18条 火灾危险区域的分类
1.消防区分为以下几类:
1)PI - 位于房间内的区域,其中可燃液体以61摄氏度或更高的闪点循环;
2)P-II - 位于房间内的区域,其中排放可燃粉尘或纤维;
3)P-IIa - 位于房间内的区域,其中固体可燃物质的循环量为特定火灾载荷至少为每平方米1兆焦耳;
4)P-III - 位于建筑物,建筑物,建筑物外部的区域,其中闪点为61摄氏度的可燃液体或任何固体可燃物质在其中循环。
2.确定火灾危险区域分类指标的方法由消防安全监管文件确定。
第19节危险区域的分类
1.根据爆炸性混合物存在的频率和持续时间,爆炸区分为以下几类:
1)第0类 -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或至少持续1小时的区域;
2)第1类 - 位于房间内的区域,在设备正常运行期间,释放易燃液体或易燃液体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3)第2类 - 位于房间内的区域,在设备正常运行期间,不会形成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与空气的蒸气的爆炸性混合物,并且只能由于事故或工艺设备损坏而进行;
4)第20类 - 可燃粉尘与空气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点火浓度限制低于每立方米65克且持续存在的区域;
5)第21类 - 位于房间内的区域,在设备正常运行期间,可以区分可燃粉尘或纤维进入悬浮液,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空气浓度为每立方米65克或更少;
6)第22类 - 位于房间内的区域,在设备正常运行期间,可燃粉尘或纤维与空气的爆炸性混合物不会形成浓度为每立方米65克或更少,但这种可燃粉尘或纤维的爆炸性混合物是可能的仅由于事故或工艺设备损坏而产生的空气。
2.确定危险区域分类指标的方法由消防安全监管文件确定。
第6章 火灾和爆炸危险和火灾危险的电气设备的分类
第20节 分类的目的
根据火灾和爆炸危险以及火灾危险对电气设备进行分类,以确定其安全使用区域和该区域的相应设备,并确定电气设备运行的消防安全要求。
第21条 火灾和爆炸危险和火灾危险的电气设备的分类
1.根据火灾和爆炸危险程度以及火灾危险程度,电气设备分为以下几种:
1)没有防火的电气设备;
2)防火电气设备(用于火灾危险区域);
3)防爆电气设备(用于危险区域)。
2.电气设备的火灾和爆炸危险程度是指电气设备内点火源的危险和(或)点火源与电气设备周围可燃环境接触的危险。
第二十二条防火电气设备的分类
1.火灾危险区域使用的电气设备根据电气设备的设计提供的防水和外部固体物体的防护等级进行分类。防火电气设备的分类按照本联邦法附件表4和表5进行。
2.确定防火电气设备外壳防护等级的方法由消防安全监管文件确定。
3.电气设备外壳的防护等级标记使用国际保护标志(IP)和两位数字进行,第一个是防止固体物进入,第二个是防止水进入。
第二十三条防爆电气设备的分类
1.防爆电气设备按防爆等级、防爆类型、组别和温度等级分类。
2.防爆电气设备按防爆等级分为以下几种:
1)特别是防爆电气设备(0级);
2)防爆电气设备(1级);
3)提高防爆可靠性的电气设备(2级)。
特别是防爆电气设备是一种防爆电气设备,带有额外的防爆装置。
4.防爆电气设备在设备正常运行和损坏期间均提供防爆保护,但防爆设备损坏除外。提高防爆可靠性的电气设备仅在设备正常运行期间(在没有事故和损坏的情况下)确保防爆。
5.防爆型电气设备按防爆类型分为:
1)隔爆外壳(d);
2)用保护气体(p)在压力下填充或吹扫壳体;
3)本质安全电路(i);
4)带有带电部件的壳体石英填充(q);
5)带有带电部件(o)的壳体注油;
6)特殊类型的防爆,由物体的特性决定;
7)任何其他类型的保护(e)。
6.防爆电气设备根据区域使用的可接受性分为设备:
1)含有工业气体和蒸气(II组和IIA组,IIB组,IIC组);
2)与矿井甲烷(第一组)。
7.根据最大允许表面温度,II组防爆电气设备分为以下温度等级:
1)T1(450摄氏度);
2)T2(300摄氏度);
3)T3(200摄氏度);
4)T4(135摄氏度);
5)T5(100摄氏度);
6)T6(85摄氏度)。
8.必须标明防爆电气设备。应指出以下顺序:
1)电气保护等级的标志(2,1,0);
2)与防爆电气设备有关的标志(Ex);
3)保护类型的标志(d,p,i,q,o,s,e);
4)电气设备组或子组的标志(I,II,IIA,IIB,IIC);
5)电气设备温度等级的标志(T1,T2,T3,T4,T5,T6)。
9.防火电气设备的测试方法属于适当的级别,类型,组(子组),温度等级,由消防安全监管文件确定。
第7章火灾危险的室外装置的分类
第24条 火灾危险的室外设施的分类目的
1.火灾危险的室外设施的分类用于制定消防安全要求,旨在防止火灾的可能性,并在室外设施发生火灾时为人员和财产提供防火保护。
2.火灾危险对户外设施的分类是基于确定属于适当类别的。
3.火灾危险的室外设施类别应在基本建设和重建对象的项目文件中注明,并应在安装上注明类别标识。
第25条 火灾危险的户外设施类别的定义
1.在火灾危险方面,户外装置分为以下几类:
1)增加火灾和爆炸危险(AH);
2)火灾和爆炸危险(BN);
3)火灾危险(HV);
4)中度火灾危险(GN);
5)降低火灾危险(NAM)。
2.火灾危险的室外设施类别是根据设施中存在的可燃物质和材料的火灾危险特性,其数量和工艺流程特征确定的。
3.如果装置包含(储存、加工、运输)可燃气体,闪点不超过的易燃液体,则该装置属于AN类。
28摄氏度物质当与水、氧气和(或)相互作用时可燃烧(假设这些物质可能燃烧的火灾风险大小超过百万分之一)距离室外安装30米)。
4.如果可燃粉尘和(或)纤维,闪点超过28摄氏度的易燃液体、可燃液体存在储存、加工或运输、该装置被归类为BN。(或)蒸汽 - 空气混合物,在距离室外单元30米的距离内,每年形成超过百万分之一的压力波。
5.如果装置包含(储存、加工、运输)可燃物和(或)缓慢燃烧的液体、固体可燃物和(或)慢燃物质和(或)物质(包括灰尘和(或)纤维),则属于高压类别。 ),物质和(或)与水、空气氧气和(或)相互作用时能够燃烧的物质,以及如果不能实现安装被分类为AN或BN的标准(如果可能燃烧的火灾风险值)指定物质和(或)材料每年延伸百万分之一,距离室外安装30米。)
6.如果装置包含(储存、加工、运输)不燃物质和(或)熔融状态的材料其安装属于GN类,其加工过程伴随着辐射热、火花的释放。火焰以及燃烧或作为燃料处理的可燃气体、液体和/或固体。
7.如果安装包含(储存、加工、运输)大多数不可燃物质和冷态材料,并且如果符合上述标准则不属于AN、BN、HV或GN类,则安装分类为DN。
8.火灾危险的户外设施类别的定义是通过连续检查其属于最危险(NA)到最不危险(DN)的类别来进行的。
9.确定火灾危险的户外设施类别的分类特征的方法由消防安全规范文件确定。
第8章  火灾爆炸和火灾危险对建筑物、构筑物和房屋的分类
第26条 建筑物、构筑物,房屋的火灾和爆炸危险分类的目的
建筑物和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用于制定消防安全要求,旨在防止火灾的可能性,并在建筑物和房屋发生火灾时为人员和财产提供防火保护。第二十七条火灾,爆炸和火灾危险确定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物和房屋的类别1.在火灾和爆炸危险方面,无论其功能目的如何,用于生产和储存的场所分为以下几类:
1)增加火灾和爆炸危险(A);
2)火灾和爆炸危险(B);
3)火灾危险(B1 - B4);
4)中度火灾危险(H);
5)降低火灾危险(D)。
2.用于其他目的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物和房屋不应分为几类。
3.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类别根据房舍内可燃物质和材料的类型,数量和火灾危险特性,以及房舍的空间规划解决方案和在其中进行的工艺过程的特点确定。
4.应通过连续检查房屋是否属于最危险(A)至最不危险(D)的类别来确定房屋类别。
5. A类包括可燃气体(转弯)的易燃液体,闪点不超过28摄氏度的易燃液体,其数量可能形成爆炸性蒸气 - 空气混合物,点燃时,房间内计算出的超额爆炸压力超过5千帕,和(或)物质和材料,当与水,空气中的氧气或彼此相互作用时会爆炸和燃烧,其数量超出计算的超压量房间内爆炸超过5千帕。
6. B类包括易燃粉尘或纤维(转弯)的场所,闪点超过28摄氏度的易燃液体,可燃液体,其数量可能形成爆炸性粉尘 - 空气或蒸气 - 空气混合物,点燃时,计算出的多余超过5千帕的房间内的爆炸压力。
7.类别B1-B4包括可燃和缓慢燃烧的液体、固体可燃和缓慢燃烧的物质和材料(包括灰尘和纤维),能够与水相互作用的物质和材料、空气氧气或彼此只能燃烧,只要它们所在的房屋(转弯)不属于A类或B类。
8.根据在指定房间内放置火灾负荷的数量和方法及其空间规划特征,以及构成火灾负荷的物质和材料的火灾危险特性,进行B1,B2,B3或B4类房间的分配。
9. D类包括不燃物质和材料是热、加热或熔化的场所,这些场所伴随着辐射热、火花和火焰,以及可燃气体、液体和固体被焚烧或作为燃料处理的。
10. D类是指不可燃物质和材料处于寒冷状态的场所。
11.火灾、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建筑物,结构和结构的类别根据该建筑物、结构中特定危险类别的房屋的份额和总面积确定。
12.如果建筑物中A类房屋的总面积超过所有房屋面积的5%或200平方米,则该建筑物被归类为A.
13.如果建筑物中A类房屋的总面积不超过其所有房间总面积的25%(但不超过1000平方米),则该建筑不属于A类,这些房间配备自动灭火装置。
14.如果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则建筑物属于B类:建筑物不属于A类,A类和B类房屋的总面积超过所有房间总面积的5%或200平方米。
15.如果建筑物中A类和B类房屋的总面积不超过其所有房屋总面积的25%(但不超过1000平方米),则该建筑物不属于B类,这些房间配备自动灭火装置。
16.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建筑物属于B类:建筑物不属于A类或B类,A,B,B1,B2和B3类房间的总面积超过5%(如果建筑物没有A类房间,则为10% b)所有房间的总面积。
17.如果建筑物中A,B,B1,B2和B3类房屋的总面积不超过其所有房屋总面积的25%(但不超过3,500平方米),则该建筑不属于B类,这些房间配备自动装置灭火。
18.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建筑物属于D类:建筑物不属于A,B或C类,A,B,B1,B2,B3和D类房间的总面积超过所有房间总面积的5%。
19.如果建筑物中A,B,B1,B2,B3和D类房地的总面积不超过其所有房地(但不超过5,000平方米)和A类房地的总面积的25%,则该建筑不属于D类。 ,B,B1,B2和B3配备自动灭火装置。
20.如果建筑物未被分类为A类,B类,C类或G类,则将其归类为D类。
21.根据消防安全条例确定将工业和储存用途的建筑物和房屋分类为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分类标准的方法。
22.用于基本建设和重建对象的项目文件中列出了用于生产和储存火灾和爆炸以及火灾危险的建筑物和房舍的类别。






The fire certificate or the certificate of fire safety is the document confirming, that production corresponds to requirements of fire safety.

Certification fire (the Order of the Ministry of Emergency Measures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 from 6/18/2003 N 312) is made by means of delivery of object of certification in writing certifying conformity to requirements of fire safety (the certificate of fire safety), established in normative documents.

Fire safety - a condition of security of the person, property, a society and the state from fires. The legislation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 on fire safety is based on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 Normative legal base of acknowledgement of conformity to requirements of fire safety at obligatory certification in System legislative and other normative legal certificates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 state standards make, norms of fire safety, sanitary rules and norms, building norms and rules, rules of service of the population and other documents which according to the legislation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 establish obligatory requirements to fire safety and quality of production.

Objects of certification on fire safety are: production of the industry, the building industry and enterprise activity, including imported to Russia (substances and materials, building designs, means of production and maintenance of fire safety, technological installations, processes, vehicles, electronic, electrotechnical products, their elements and sets) services in the field of fire safety (the fire barrier building designs, repair and charge fire extinguishers, installation, adjustment, maintenance service of systems of fire-prevention protection, etc.).

According to the Federal law " About fire safety " and the Decree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 from November, 9th, 2001 N 1309 " About perfection of the government in the field of fire safety " the List of production which is a subject obligatory certification in the field of fire safety (the order of the Ministry of Emergency Measures from July, 8th, 2002 N 320) is approved.

Into the List have entered:
• Means of maintenance of fire safety
• Substances and materials
• Building designs and products
• Devices electrotechnical and devices electric
• Devices heat-retaining
The list of the documents necessary for reception of the certificate of fire safety.
On manufacture:
• Full requisites of firm-manufacturer and the applicant
• The catalogue of production or the description
• Technical conditions (TC)
• The sample сертифицируемой production (if it is necessary)
On a party:
• Full requisites of firm-manufacturer and the applicant
• The catalogue of production or the description
• Copy of the contract on which production acts
The sample certified production (if it is necessary)

认证中心:

Контакти
Телефон +86(021) 36411223
Факс +86 (021)36411293

Skype:gostchina
Сертифікація та атестація продукції та послу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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